经合议庭审查,翁某获取他人网上银行账号、密码和证书,即已取得对他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控制权,而4人合谋通过网上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自己控制的银行卡内,使得存款已完全脱离失主的控制而由其所掌控,此时已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犯罪既遂。后来在自动取款机上提现,属转移赃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