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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对抗恶意软件的“长征”
一次对抗恶意软件的“长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6 9:15:22
【编者按】
  在“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就“流氓软件”问题发起大规模起诉的同时,中国互联网协会也在紧锣密鼓地行动。
  在“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就“流氓软件”问题发起大规模起诉的同时,中国互联网协会也在紧锣密鼓地行动。

  10月17日,中国互联网协会联合会员单位召开了“反恶意软件研讨会”,将“流氓软件”的称谓正式改为“恶意软件”,同时对治理恶意软件工作思路和长效机制问题进行了讨论。将“流氓软件”、“灰色软件”、“广告软件”等不同的称谓进行规范,使得业界对于此类软件终于有了一个统一的说法,这本身就是打击“恶意软件”的一个胜利。

  接下来,在11月8日,中国互联网协会正式对外公布“恶意软件定义(征求意见稿)”,听取广大从业者和互联网用户的意见及建议。中国互联网协会计划在公布“恶意软件定义”最终版本后,组织成员单位签署并发布《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设立反恶意软件举报电话,组织会员单位和各省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开展抵制恶意软件的自查自纠行动,并根据恶意软件的标准特征组织成员单位开发查杀工具。

  “意见稿”的公布,意味着业界终于向“恶意软件”正式宣战。不过正应了那句老话,“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恶意软件”的复杂性以及背后所牵扯的经济利益,使得反“恶意软件”之路注定从一开始就充满了艰难险阻。

  首先遭到网民们质疑的就是“恶意软件定义”制订者的身份。像身陷反流氓软件联盟官司的雅虎中国、中搜、千橡互联、上海很棒等公司都参与到“定义”的制订中,这让网民很难相信“定义”的中立性。事实证明网民的担心不无道理。在内部讨论标准草案的时候,就有来自某厂商的“督导委员会”委员担心出现“用典太重,矫枉过正”等问题。另一方面,由网友自发组织的“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则对该“定义”表示出极大的不信任。

  其次,“恶意软件定义”缺乏法律约束力。虽然互联网协会具有半官方的性质,但一个行业协会颁布的定义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仅仅是一种行业自律,没有解决反恶意软件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很多事例证明,当真正涉及企业自身经济利益的时候,行业自律往往是一纸空文。同样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力,还带来了“难执行”的问题,使得制造恶意软件的公司可以轻易逃脱惩罚。

  尽管还有一些差强人意之处,但我们不能强求一个新事物在诞生伊始就十全十美,在对抗恶意软件的“长征”中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应该看到,互联网协会此举所包含的积极意义要远远大于那些不足。这是业界各公司首次团结起来联合打击恶意软件,这种团结所产生的力量很可能会从星星之火形成燎原之势,并带动有关政府部门参与进来,制订法律法规,从而给恶意软件致命一击。

【责任编辑 林洪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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