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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商讨流氓软件定义 抨击“以流氓手段反流氓”
各界商讨流氓软件定义 抨击“以流氓手段反流氓”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6 10:53:48

  “流氓软件”人人喊打。昨天,由“反流氓软件联盟”组织的“流氓软件定义标准研讨会”在京召开,试图给出流氓软件的准确定义,虽然结果难言乐观,但大家对一些企业“以流氓手段反流氓软件”的做法却提出一致批评。“反流氓软件联盟”由民间人士自发组织成立。

  据联盟发起人董海平披露,自今年9月4日展开针对流氓软件的第一个诉讼以来,该联盟已在全国10个城市对6家互联网及软件企业进行了诉讼,对1家企业在中国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得到约120名律师和近万名网友的支持。

  流氓软件法律上难定义

  参加论坛的国家反计算机入侵和防病毒研究中心总工程师金波博士表示,目前法律只对计算机病毒有明确定义,流氓软件不同于病毒,不能套用病毒的定义。法律专家鲁智勇也认为,从法律意义上看,不能随便说哪个软件是“流氓软件”,必须举证。也就是说,必须要有一定的行为特征,能够证明这个产品在设计、制作的时候就有恶意,这是根本性的判断特征之一。

  杀毒厂商江民科技总经理陶新宇则表示,在网民一起声讨和巨大的舆论监督下,很多公司的“流氓软件”行为都正在减少,但是并没有取得彻底成功,无论是网友起诉,还是杀毒软件介入,都治标不治本。下一步关键还得靠有关法律的出台。

  反流氓软件不能无限扩大化

  而百度等互联网企业则认为,虽然流氓软件“人人喊打”,但不应扩大化,因为一些所谓的流氓软件确实提供了一些用户常用的功能,如拦截广告、清理系统、地址栏访问等。如果提供方向用户明示了可能捆绑的其他软件,而用户有选择安装的权利,那么就不应在严打的范围内,否则与“反流氓”的初衷背道而驰。

  另有专家提示,目前反流氓软件有“扩大化”倾向,值得警惕。“有些公司借着反流氓软件的舆论东风炒作自己,还有一些公司以流氓的手段反流氓,导致用户刚逃出流氓软件的苦海,又掉进另一个流氓的深渊。”

  反流氓软件有法可依

  不过,金波也认为,虽然还没办法定义流氓软件,但流氓软件确实对用户的计算机系统造成了损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出处罚。“很多流氓软件对计算机信息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或者破坏用户的隐私,这些都违反了国务院第147号令的规定。”金波表示。

  而来自网络接入商赛尔网络的李兆伟先生则认为,流氓软件的特征十分明显,第一,没有经过用户允许强行或者秘密安装在用户的电脑上。第二,用户不能够或者普通用户难于卸载。第三,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它收集用户的隐私信息或者侵犯了用户的利益。

  金波则表示,“流氓软件”往往会以提供一些对用户有用的功能来作为掩护,但这只是“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而像广告、劫持浏览器、收集用户信息,这些目的都隐藏在面纱下面。

  金波还反对将“流氓软件”的提法改为“灰色软件”,“我个人意见觉得‘流氓软件’这个名称非常好,更能准确地表明这类软件的行为特征,一定角度来讲,这个词儿反映了我国网友的智慧和对这类软件的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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